久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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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票务联盟协议
    1.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久久票务” 由北京市鼎商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并运营、域名为 www.99piao.net的网站。
  “久久票务商品” 指久久票务网上不时陈列并供出售的商品。
  “联盟会员”指同意参加联盟合作并具备履行联盟合作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网站经营者或其他实体/个人。
  “联盟合作”指联盟会员在其拥有和/或经营的网站上设置至久久票务网的链接, 以促进对久久票务的访问量以及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久久票务同意联盟会员设置上述链接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就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向联盟会员支付销售提成。
  “联盟网站”指联盟会员所拥有和/或经营的任何网站。
  “销售提成”指联盟会员在联盟合作项下就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所应得到的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计算和支付的提成。
  “客户”指购买久久票务商品和/或接受久久票务服务的任何个人和/或组织。
  2. 网站联盟
  2.1 久久票务与联盟会员同意依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建立网站联盟合作,目的是推广久久票务的服务并藉以扩大久久票务的市场影响力。
  2.2 联盟会员有权按照本协议所述的条件和方式通过网站联盟合作获得合理的回报。
  3. 申请
  3.1 联盟会员应向久久票务提交参加联盟合作的申请,并按照久久票务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文件。久久票务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以下下列内容的网站不能作为合作推广对象:
  * 宣扬色情、暴力、基于种族、性、宗教信仰、国籍、残疾、性倾向或年龄的歧视;
  * 宣扬任何非法的、有害的、威胁性的、诽谤的、骚扰的或其他易引起反感的行为;
  * 域名与久久票务相类似例如但不限于近似、变异、拼错等;
  *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2 联盟会员必须按照久久票务的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地填写注册信息,如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久久票务有权酌情 扣除应付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直至取消其联盟会员的资格。久久票务尚有权要求联盟会员赔偿任何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 久久票务的权利与义务
  4.1 久久票务有权确定并不时修订联盟合作的具体方式,并有权随时对联盟会员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联盟会员应配合久久票务的检查和监督。
  4.2 久久票务将向联盟会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及其他便利以使得联盟会员可以方便地设置至久久票务的链接。
  4.3 久久票务负责收集与联盟合作相关的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量与金额),并将该等销售数据定期或不时地提供给联盟会员。联盟会员同意仅将销售数据的使用限于履行本协议之目的。
  4.4 久久票务将独自处理所有(包括因联盟合作所产生的)订购久久票务商品的订单,负责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配送、货款回收及 售后服务。联盟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久久票务的正常经营行为。
  4.5 久久票务享有所有(包括因联盟合作所产生的)销售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收益及其他收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联盟会员无 权就上述收益向久久票务提出任何主张。
  4.6 通过联盟合作购买久久票务商品的顾客即为久久票务的客户,该等客户的注册信息以及购买商品的信息为久久票务所有。除非本 协议另有约定,联盟会员无权使用、披露或要求久久票务披露客户信息。
  5. 联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5.1 联盟会员应按照久久票务的要求提供实施联盟合作的计划,供久久票务审查。
  5.2 联盟会员应按照久久票务要求或以经久久票务认可的方式在联盟网站上设置至久久票务网的链接。该等链接应置放于联盟网站的显著位置并须随时更新。联盟会员应保证上述链接的外观、感受和功能性符合久久票务的要求。
  5.3 久久票务授权联盟会员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久久票务的图形和/或文本标志。 联盟会员确认上述图形和/或文本标志属于久久票务所有,并应确保对该等图形和/或文本标志的合理使用。
  5.4 联盟会员应确保将久久票务通过联盟网站所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务与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与久久票务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任何商品和/或服务明确区分,不致造成混淆并误导消费者。
  5.5 联盟会员声明与保证,其具有订立并履行本协议所应具备的一切资质与能力,并且符合久久票务所不时要求的作为久久票务联盟会员的资格。
  5.6 联盟会员不得使用久久票务之名义作任何商业活动及宣传,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就其与久久票务的关系对外发布虚假或误导的信 息或者容许该等虚假或误导的信息的存在。如果联盟会员违反此项规定,久久票务有权取消联盟会员参与联盟合作的资格,并且有权要求联盟会员返还其已收到的销售提成并有权取消所有已发放的销售提成。
  6. 合作网站销售提成、收益结算和奖励机制
  6.1 销售提成的计算
  6.1.1 久久票务同意按照因联盟合作而产生的销售久久票务商品的销售金额向联盟会员支付销售提成。
  6.1.2 只有因客户的有效购行为所产生的销售额,才能作为计算联盟会员销售提成的依据。
  “有效购买行为”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行为:
  (a) 客户通过联盟网站上设立的至久久票务的链接访问久久票务;
  (b) 客户在上述访问期间购买了久久票务商品;
  (c) 商品买卖关系完成,久久票务收到了全部货款;且在有效的退换货期限内并未发生任何退换货行为。
  6.1.3 销售提成的金额按照久久票务统计的有效购买行为实际发生的净销售额(即订单总金额扣除运送费用、礼券费、销售税、邮寄/汇款等之后的净值)计算。
  6.1.4 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按下列方式计算(从2005年8月1日起):
  (1) 若联盟会员每月由有效购买行为带来的订单在50单以上的(含50单),将享受相当于实际净销售额12%的销售提成(数码 产品按照其净销售额的2%提成);
  (2) 若联盟会员每月由有效购买行为带来的订单在50单以下(不含50单)20单以上的(含20单),将享受相当于实际净销售额9%的销售提成(数码产品按照其净销售额的2%提成);
  (3) 若联盟会员每月由有效购买行为带来的订单在20单以下(不含20单), 将享受相当于实际净销售额7%的销售提成(数码产品按照其净销售额的2%提成)。
  6.1.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久久票务将不予计算并支付销售提成:
  (a) 客户的购买行为发生在距离最初的点击进入久久票务网 24 小时之后,或者客户中途曾关机或访问其他网站。
  (b) 客户以电话、传真或其他网下方式订购久久票务商品。
  (c)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意外关机、网络意外中断、久久票务网受到恶意攻击及磁盘意外损坏)而导致销售 数据丢失。
  (d) 联盟会员采取任何措施故意或客观上会使得顾客对久久票务与联盟会员及联盟网站之间的关系产生任何误解或迷惑的(例如,联盟会员以久久票务之名义作任何商业活动及宣传,或者试图影响久久票务网任何功能或交易过程的(如搜索、定购、浏览等)。
  6.2 销售提成的支付
  6.2.1 久久票务于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结算上个月应付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款项。该款项将于每月结算日之后的30天内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6.2.2 如若应付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不足50元,久久票务将于应付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累积至50元以上时支付。
  6.2.3 久久票务有权自其应支付给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中扣除任何手续费或联盟会员应支付给久久票务的任何其他费用。
  7.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7.1 本协议自联盟会员接受之时起生效。
  7.2 久久票务可以不时地合理变更联盟合作的方式及条款。该等修改自久久票务作出之日起即对双方产生效力。如联盟会员不能接受上述修改,联盟会员唯一的救济方式即为(经提前通知久久票务后)终止本协议。联盟会员对本协议的继续执行视为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7.3 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终止本协议而无需任何理由。
  7.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尽快对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的销售提成进行清算。联盟会员可以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产生的,根据双方认可的最后协议标准计算的销售提成。 久久票务可以在协议终止后90天内保留应付销售提成以确保支付金额的正确性。
  8. 保密责任联盟会员应对其自久久票务获取或知悉的任何与久久票务和久久票务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可被合理认为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和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经久久票务书面同意, 联盟会员不得非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9.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后非违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但是,无论如何, 久久票务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久久票务应付和已付联盟会员的销售提成。
  10. 管辖法律及诉讼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关于本协议的起诉将在中国北京久久票务站所有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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